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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产税收政策问答
2008-11-03 18:15:06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日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五部门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44号),为了确保新政策的贯彻落实,方便纳税人掌握政策、办理手续,青浦区税务局根据文件精神,将有关房产税收政策进行了整理,现以问答形式告知如下:

一、《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涉及到哪些财税政策?
1、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
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
5、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个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6、免收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住房登记费和个人买卖存量普通房的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

二、《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执行日期从何时开始?
1、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住房登记费、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受理的房产交易按照新政策执行。
2、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受理的房产交易按照新政策执行。

三、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有哪个部门出具?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1、首次购房的证明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
2、购买“一手房”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现有税收政策规定,填写《上海市契税纳税申报表》并附相关资料,向“一手房”契税申报专窗办理纳税申报;购买“二手房”的,向“二手房”涉税申报专窗办理纳税申报,具体操作程序同第四点。

四、对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但不超过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或者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如何办理手续?
1、在“二手房”涉税申报专窗,向税务机关填报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纳税申报表,并递交相关资料。
2、在“二手房”票证领取专窗,向税务机关领取审核后的各类申报表一份、应由买方交付的契税缴款凭证和《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其他各类凭证。

五、办理房产交易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如何填报各类申报表?
个人在办理手续时,应如实填报营业税(一式三份)、个人所得税(一式三份)、契税(一式二份)等各类申报表的相关内容。
在填报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填明按原规定应缴的税款数额。
在填报《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表二时,纳税人应在声明栏内注明“我转让的住房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字样,并签字确认。

六、办理房产交易纳税申报手续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一)个人办理“一手房”契税申报需提供如下资料:
1、房产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购买期房,在房屋交接前申报纳税,可不提供全额发票);
3、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4、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提供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原件。
(二)个人办理“二手房”交易纳税申报手续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房产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须经交易中心服务台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初审意见);
2、原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房屋交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住房装修费用发票(原件和全部发票清单);
7、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8、转让住房过程中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9、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需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首次购房证明。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本次政策在减免收费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免收住房登记费;
个人买卖存量普通房的,在办理交易手续时免收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

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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